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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33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两被告
莫源、六颖康及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
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 民辖终 32 号】,裁定将该案件管辖权移送
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法院”)。深圳龙华法院已正式受
理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09 民初 13803 号。
    上 述 诉 讼 案 件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相 关进 展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讯 网 (http :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
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关于收到广东省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7)、《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关于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8)、《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309 民初 13803 号之一,主要裁定内容分别如下:
    “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莫源、六颖康、第三人江苏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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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8 月 4 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1800 元,减半收取 125900 元,由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 402590 元,由本院退回。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目
前,(2020)粤 0309 民初 13803 号案件已结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2020 年 5 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广东新
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730.18 万元并
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 2020 年 5 月底获深圳龙华法院
受理。2020 年 5 月底,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0)
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移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与
(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审理。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
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已移送深圳中院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根据申请人
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
作出(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
额以人民币 47,301,800 元为限。

    深圳中院已于 2021 年 4 月中旬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之二】,根据 2021 年 4 月 16 日申请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以各方达成调解为由,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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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措施。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日,经公司自查获悉,上述涉及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并
恢复正常使用。具体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别

  1                  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市分行        2004********       一般账户
        广东新宏泽
  2                  中国交通银行潮州市分行        4954********       一般账户
        包装股份有
  3                  中国银行潮州市分行            7029********       一般账户
        限公司
  4                  中国银行潮州市分行            6613********       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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