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开源证券”)受广 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上市公司”或者“公司”) 委托,担任新宏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通纪元”、“标的公司”)55.45%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 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财务数据、业务经营数据等由新 宏泽及重组各相关方提供并由各相关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 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新宏泽发布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报告书,以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及 2020 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1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重组、本次交 易、本次重大资产重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联通纪元 55.45% 指 组、本次资产购买交 股权 易 公司、上市公司、新 指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宏泽、本公司、甲方 标的公司、目标公 指 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司、联通纪元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指 方、乙方 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协议、《支付现 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指 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 其补充协议 限公司 55.45%股权之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新宏泽、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 补充协议 指 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 莉签署的《剩余股权转让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剩余股权转让协 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指 议》 六颖康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 权之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协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 限公司 55.45%股权之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 颖鸿投资 指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源和投资 指 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源顺投资 指 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净利润 数额(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承诺净利润 指 利润,母公司指目标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不 低于 2,900 万元、3,150 万元、3,350 万元 目标公司利润承诺期内的每个年度对应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额 (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实际实现净利润 指 润,母公司指目标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数 额以新宏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2 司出具的《专项年度审核报告》所确定的数额为准 利润承诺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联通纪元 55.45%股权出具的 众联评报字[2018]第 1260 号《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 《评估报告》 指 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开源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 五入造成。 3 一、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合计6名交易对方签订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收购其合计持有的联通纪元55.45%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宏泽持有标的公司 55.45%股份,联通纪元成为新宏泽 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的交割与过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联通纪元已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办 理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至此, 交易对方已将其持有的联通纪元 55.45%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 户手续已完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或债务转移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宏泽与交易对方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 付与过户,标的资产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新宏泽已合法持有标的资 产;本次交易交割完成。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 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组提交的信息 及董 事、 申 请 文件 不存 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 、高 在虚假记载、误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级管 理人 导 性 陈述 或重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员 大遗漏的承诺 上市公司 关 于 合法 合规 本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4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情况的确认函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近五年内没 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如因此给新宏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重组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 声明、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关 于 所提 供信 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息真实性、准确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或有权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 性 和 完整 性的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承诺函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补救。 5、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关 于 提供 信息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 真实性、准确性 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标的公司 和 完 整性 的承 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诺函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 关 于 提供 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真实性、准确性 文件的要求,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包 交易对方 和 完 整性 的承 括但不限于所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 诺函 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5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承诺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住所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有独立住所、合法经营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具有签署收购重组协议和履行该协议项下 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承诺人已经依法对联通纪元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 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 任的行为。 3、承诺人对联通纪元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 其持有的联通纪元股权;联通纪元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 基本承诺函 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 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 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 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 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并且承诺人保证上述状 态持续至联通纪元股权变更登记至新宏泽名下时。 4、 承诺人保证,联通纪元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 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合法有效。 1、承诺人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 因与重大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颖 康、 2、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及利用 颖鸿投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承诺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但 涉及有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承诺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关 于 合法 合规 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情况的承诺函 1、承诺人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 因与重大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源 和 投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 源顺 2、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及利用 投资 、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莉、 刘汉 3、承诺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秋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承诺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6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 权利,充分尊重标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标的公司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 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关 于 规范 和减 何形式的担保; 少 关 联交 易的 3、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 承诺函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本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宄刑事责任之情形。 关 于 不存 在内 3、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在本 幕 交 易等 情形 次重组披露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新宏泽股票的情形。 的承诺函 4、本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本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 1、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数:业绩承诺方的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业绩承诺方承诺,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不低于 2,900 万元、3,150 万元及 3,350 万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净利润"均指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对 标的公司审计后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业绩补偿承诺 的净利润。 2、业绩承诺补偿方案:(1)乙方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联通纪元 业绩补偿期间(2019 年~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向甲方承担补偿 义务。若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联通纪 元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100%,启动特别补偿措 施,乙方须以现金进行补偿。当年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当年补 7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偿金额=(联通纪元当年承诺净利润-联通纪元当年实际实现净利 润) *55.45%。 (2)在业绩承诺期(2019 年~2021 年),若 2019 年出现目标公 司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50%(含本数)及 2020 年和 2021 年任一年出现标的公司从承诺期开始累计实际实现净 利润不足从承诺期开始至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50%(含本数), 则甲乙双方应重新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回购其向甲方所转让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的资金 支付以甲方实际支付的资金为准,具体为:回购价格的资金支付金 额=甲方实付交易金额(X)+(X*5%*实际占用天数/ 365 天) -乙方向甲方实际已支付的业绩偿款(含资金占用费)。 (3)乙方触发回购义务,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回购义务(双 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2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且 在各方就重新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 报告出具日起 10 日内就重新议价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及其担保人继续履行回购义务并按本次实际回购金额的 20%追究乙方及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4)业绩承诺期内出现地震、火灾、水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 因素导致标的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应自动顺延一 年。乙方同意承诺期任一年度触发本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的, 甲方直接从本年度应支付交易对价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第三条第 3.4 款约定的资金占用费中扣除。 (5)就本协议关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颖鸿投资、源 和投资、源顺投资普通合伙人对其补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除了业绩补偿 承诺之外,重组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 因双方对 2019 年年度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情况存在争议,上市公司、交易 对方分别将上述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获得受理。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签署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民事 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 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份之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 协议》、《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其他配套协议(如有);上市公司 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交易对方返还所持标的公司合计 55.45%的股份,交易对 8 方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上市公司支付股份返还款合计人民币 163,023,000 元 (其中包括甲方 已实际支付 的股权转让 款本金 155,260,000 元 ,资金占用 费 7,763,000 元)。 重组相关方就《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所约定的内容正 在履行中,并先后就各自提起的相关诉讼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相关人民法 院也先后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同意并结案。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盈利预测概述 1、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 2、净利润的确定 (1)利润承诺期: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从次年起计 算连续三年,即利润承诺期约定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如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交割,则承诺期将从交割完成当年起算。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交割,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标的资产于 2019 年 1 月完成交割,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承诺净利润: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该母公司指标的公司 联通纪元,下同)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900 万元、3,150 万元、3,350 万元。 (3)实际实现净利润:标的公司利润承诺期内的每个年度对应的实际实现 的净利润数额(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具体数额以新宏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 司出具的专项报告所确定的数额为准。 (4)实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差额的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宏泽 9 应在利润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年度审核报告》,根据《专项年 度审核报告》确定交易对方承诺净利润数与目标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 并在新宏泽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 3、业绩承诺和补偿方案、期间、数额及原则 (1)交易对方为业绩补偿义务人,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 2,900 万元、3,150 万元及 3,350 万元。 若标的公司在 2019 年、2020 年至 2021 年任一会计年度业绩承诺利润达成 率大于等于 100%,则视同业绩承诺达成,则新宏泽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当年约定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达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达成率=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100% 若标的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一会计年度业绩承诺达成率不足 100%, 则启动特别补偿措施,交易对方须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年补偿金额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 *55.45% (2)在业绩承诺期(2019 年~2021 年),若 2019 年出现标的公司实际实现 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50%(含本数)及 2020 年和 2021 年任一年出现标 的公司从承诺期开始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从承诺期开始至当年累计承诺净 利润的 50%(含本数),则甲乙各方应重新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宏泽 有权要求交易对方回购其向新宏泽所转让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 的资金支付以新宏泽实际支付的资金为准,具体为:回购价格的资金支付金额= 新宏泽实付交易金额(X)+(X*5%*实际占用天数/365 天)-交易对方向新 宏泽实际已支付的业绩偿款(含资金占用费)。 业绩承诺期内出现地震、火灾、水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的公 司不能正常生产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应自动顺延一年。交易对方同意承诺期任一 10 年度触发本协议业绩补偿条款的,新宏泽直接从本年度应支付交易对价以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中扣除。 就《业绩补偿协议》关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颖鸿投资、源和投 资、源顺投资普通合伙人对其补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交易对方触发本协议上述条款约定的义务, 交易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 未履行回购义务(双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20 日内履行回购义 务),且在各方就重新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出具日起 10 日内就重新议价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宏泽有权要求交易对方及其 担保人继续履行回购义务并按本次实际回购金额的 20%追究交易对方及其担保 人的违约责任。 (4) 在利润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新宏泽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 随新宏泽年报披露日一同报出。交易对方应在年报披露日后 10 日内向新宏泽支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若交易对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新宏泽及时、足额履行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新宏泽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每逾期一日,按未能支付的补偿金 额的万分之一向新宏泽支付违约金。 (5)对业绩承诺方的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交易未约定超额业绩奖励。 (二)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2020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6),上市公司自 2020 年 3 月下旬起对标的公司失去控制,不再 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无法对标的公司 2020 年度 的业绩情况执行审计,亦未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故标的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实 现情况尚无法确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自 2020 年 3 月下旬起对标的公司失 去控制,同时,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股份回购事宜已达成一致,双方 11 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目前正在履行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在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披露了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的风 险,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公司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1,291.3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9.72%;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13.1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27%;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 8,326.7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1.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为 39,907.35 万元,比上年末增长 4.21%。 (二) 2020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2020 年 2019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 212,913,001.28 423,447,786.61 -49.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2,131,143.55 26,278,327.14 22.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7,879,574.08 24,037,035.77 -25.62% 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3,267,655.95 94,345,808.17 -11.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0 0.16 25.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0 0.16 2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22% 6.52% 1.70% 本年末比上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增减 总资产(元) 508,409,785.69 758,813,802.89 -33.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399,073,454.86 382,942,311.31 4.21%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受市场环境 因素变化以及上市公司 2020 年不再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 2020 年存在较大波动。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整合 12 计划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20 年,新宏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 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截至本持续督导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新宏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合法行使权 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司独立运作: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 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 立运作。 (三)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文件,并积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对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管理层均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公司重大决策按照《公司章程》 及有关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四) 董事与董事会: 新宏泽董事会设董事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开展工作,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同 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和义务。 (五) 监事与监事会: 新宏泽监事会设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位监事能够按照相关规 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 13 (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并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网站,确保公 司所有股东能够以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宏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和交 易对方就标的公司股份回购事宜所签署的《民事调解书》尚在履行中,若实施完 毕,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 七、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新宏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已经完 成交割程序,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业绩承诺外,交易各方不存 在违反所出具承诺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业绩承诺,双方就业绩补偿事 宜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尚在履行中。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新宏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 届满。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事项的持续履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14 (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 鹏 程昌森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