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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3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
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物业,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了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等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
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坤                                     黄贤畅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