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宏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269 号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新宏泽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 10 号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
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14,660,2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627%(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比
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83,28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7.927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660,2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71.662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83,2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927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3 项。本
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83,280 股;同意 12,683,28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83,280 股;同意 12,683,2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660,280 股;同意 114,660,28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83,280 股;同意 12,683,2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660,280 股;同意 114,660,28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吴桓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269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郭   琼




                                                   梁晓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