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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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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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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股东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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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如果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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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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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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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设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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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
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8
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年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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