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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恩股份: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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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2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25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26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26

第十章     附    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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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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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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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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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

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

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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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

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含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以及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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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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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需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仅以现

金方式分红除外);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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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因故不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的,应当

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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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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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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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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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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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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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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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时间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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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

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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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

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符合条件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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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或授权

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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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前款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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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

披露。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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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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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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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

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

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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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

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

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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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

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当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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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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