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5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道恩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道恩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预案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
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后续发展规划而发生的,符合
公司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其表决程序合法、
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规则,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向关联方购买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七、《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募投项
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政懋 许世英 梁 坤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