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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恩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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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9

第五章    附    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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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

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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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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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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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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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

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

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

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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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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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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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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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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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应请其配合做好投资者档案记录,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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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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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

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如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

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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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

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

告。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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