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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恩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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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 4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 6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 9

第五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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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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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尚未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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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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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等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外部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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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一同报送交易所。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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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事,

应当向交易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四)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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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需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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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本公司)、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证券部获知内幕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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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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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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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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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