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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统股份:关于与梨树县人民政府签订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梨树县人民政府签订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框架协议为表达双方开展战略合作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

确定性。后续的具体投资事项尚需另行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尚存在不确定
性。
       2、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投建具体
项目尚需履行决策程序及相关部门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订预
计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与梨树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上

及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双方就公司在梨树县投资建设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

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本框架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梨树县人民政府

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框架协议对方梨树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梨树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

    2、项目规划: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包括饲料加工项目、生猪养殖

项目、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项目。其中,饲料加工项目建设目标:新建年产饲

料 24 万吨饲料加工厂,需工业用地面积 40 亩,项目投资约 5,400 万元;生猪养

殖项目建设目标:常年存栏经产母猪 2.5 万头,年出栏商品猪 50 万头育肥,需

农业设施用地面积约 4,000 亩,分 15 个地块,其中母猪 5 个地块,每个地块约

200 亩,育肥 10 个地块,每个地块 300 亩,项目投资约 75,000 万元;生猪屠宰

项目:由乙方拟自主选择地块新建或收购合适标的公司实施,达产后具有年屠宰

100 万头的产能,主要从事畜禽屠宰及加工、畜禽收购、畜禽生鲜产品销售等经

营活动,项目投资约 10,000 万元;肉制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目标:形成年产肉制

品 20,000 吨的生产规模,需工业用地面积 30 亩,项目投资约 12,000 万元。

    3、总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02,400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根据合

作项目的实际需要调整各个项目的具体投资规模。

    4、实施主体: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应子公司, 负

责项目建设实施、开发、运营(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饲料加工项目为梨树县境内工业用地,肉制品深加工

项目为梨树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生猪养殖项目为农业设施用地,由乙方向项

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甲方负责协调选址等相关工作,选址为梨

树县境内适养区范围相应区块。

    6、用地价格:租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

府/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7、用地期限:工业用地使用权限 50 年。生猪养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第一期

租赁期限至 2039 年,第一期租赁期满后,由乙方继续租赁至 2069 年。

    8、建设周期:项目分 3 期实施,第 1 期完成屠宰场新建/改造升级,并投入

运行;完成生猪养殖场(母猪场、育肥场)建设,并投入运行;第 2 期完成饲料

厂建设,并投入运行;第 3 期:完成肉制品加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提供满足乙方生猪

养殖项目选址要求的土地,并在选址确定后三个月内积极协助乙方与项目所在乡

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同时,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六

个月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依法将本协议涉及的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项目实施公

司,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2、甲方同意项目实施公司依法享受梨树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

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同意批复的项目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复垦保证金在规

定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如涉及林地的,林地植被恢复费中返回县财政部分,作

为对项目的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场区绿化及生态牧场建设。

    4、甲方依法协助乙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完成所有养殖

场区外的通电、通讯、通水、通路等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协调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使其满足开工建设

“六通一平”(包括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网络、通燃气、土地平整),该

养殖用地选址周边 3 公里内不得再新批生猪养殖场。

    5、甲方允许乙方屠宰场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养殖

场粪污处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甲方允许乙方养殖场

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或农灌结合。

    6、乙方屠宰加工项目开始实施后,允许乙方边改造边生产,并开放梨树县
周边市场,能够为乙方经营及时开出相关证件。在乙方确实能够满足当地市场供

应前提下,甲方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企业新建生猪屠宰项目,并依法关闭乡镇非

法屠宰点,乡镇市场由乙方统一配送,配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7、乙方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开发。负责建设、经营中的资金

支付,承担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责任,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期完成。

    8、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优先续租权。

    9、如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可

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向乙方进行流转项目农业设施用地或

向乙方出让工业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乙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开

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因甲方未能依法履行本协议,致使项目搁置或投产后无法正常运营的,

乙方有权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延误期限的,则乙方有权将开工建设及

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

    3、如甲方为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给乙

方予以赔偿。

    4、乙方项目不按照农业、国土、林业、环保政策要求实施的,经整改仍未

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相关违章建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1、乙方项目实施公司确定或设立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相应的项目实施

公司承担履行。

    2、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框架约定,涉及具体项目实施,甲方授权相

关部门或国资公司与乙方项目实施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双方达成的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四、框架协议签署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双方合作,有利于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完善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
加快主业发展,公司现代化的生猪产业链一体化模式不仅能够推进当地环保建设

而且还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本协议为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
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框架协议存在的风险

    本框架协议为签约双方表达开展战略合作的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梨树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梨树华统农业产业链建设项目合作框架
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