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8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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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广州视
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
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州
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广州
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变更公告》1(以下
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
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黄埔区云埔四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
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等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勇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增加该议案,不属于增加新的提案,
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
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82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942,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7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方式计算)。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2,762,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773%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2. 审议《关于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3. 审议《关于审议<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4. 审议《关于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5. 审议《关于审议<2017 年年报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6. 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
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7.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
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
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开展 2018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
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修订稿)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 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以下子
议案:
1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2.发行规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4.债券期限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5.债券利率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7.转股期限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1. 赎回条款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2. 回售条款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8. 募集资金存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19. 担保事项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0.20.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1. 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2. 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3. 审议《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4.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通过。
15. 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6. 审议《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情况(修订稿)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
计算)通过。
1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
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
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8. 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
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按四舍五入保
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19. 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330%(按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由本所提交予公司,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平
经办律师:
万晶
经办律师:
廖颖华
201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