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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源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2020-07-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源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视源股份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利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视源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1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开发行 9,418,304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4,183.04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52 号”文同
意,公司可转债于 2019 年 4 月 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并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进入转股期,转股起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条款规定,“视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76.25 元/股;2019 年 5 月 10 日,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
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6.25 元/股调整为 75.71 元/股;2019 年 9 月 5 日,因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5.71 元/股调整为 75.72 元/股;2020 年 6 月 2

                                     1
日,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5.72
元/股调整为 74.97 元/股。最新有效转股价格为 74.97 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视源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二)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视源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视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97.46 元/
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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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
赎回“视源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视源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视源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视源股份本次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
已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
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视源股份本次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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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行使“视源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但     超                 赵   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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