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次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于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任职资格合法。
3、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同意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陈廷勇、邓文博、刘雄、张勇、杨
胜、李品、黄畅 7 人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40 万
股,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12.5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泰嘉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同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
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75 名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61.10 万股,
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12.5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
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终止实施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75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同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建国
宋思勤
赵德军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