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作为保证人出具以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为受益人,全资子公司泰嘉新材
(香港)有限公司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担保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对此承担反担保责任。本项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设立于荷兰的全资孙公司 BICHAMP CUTTING TECHNOLOGY B.V.
拟向 ARNTZ GmbH + Co. KG 增资 4,900,000.00 欧元,占增资后合伙
权益的 28.02%。公司作为支付义务的连带债务人,拟为孙公司此次
增资支付事项提供人民币 4000 万元额度的担保。本项担保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