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
区分行作为保证人,全资子公司泰嘉新材(香港)有限公司为被担保
人的融资性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等值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对此
承担反担保责任。本项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