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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相关文件,一致认为: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
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自身业务与关联方业务存
在一定的协同性,有助于充分发挥彼此优势,整合国际、国内优质资源,对
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正面影响,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拟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