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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嘉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要求企业应按照该通知要求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
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年
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
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准则
会计政策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审批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进行的变
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 [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
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
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
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
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
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
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
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
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
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10、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11、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收
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报表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
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
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
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
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
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
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
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
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
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及财政
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和新金融工具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会计
准则解释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