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兴达: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4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8-09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除上述修改外,《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