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4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8-09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除上述修改外,《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