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2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8-10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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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
界 2 号楼 15 层夹层会议室(三)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9,6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9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9,6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9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
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同意 129,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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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8 年第五 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