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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
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及自身实际
业务情况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初归属于上市公
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为 381,951,721.90 元,加上 2018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8,086,403.19 元,在提取盈余公积金 934,986.36 元,减去
期间派发的 2017 年度现金分红 16,107,837.44 元后,2018 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为 462,995,301.29 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拟以 202,090,3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0,104,518.4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公
司的分配政策。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
查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涵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资产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
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调整的,相关审议、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薪酬方案。

    五、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任本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19 年拟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及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担保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胡振超、孟晓俊、朱岩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