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现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为子公司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及南 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从有利于 公司经营及发展考虑,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申请总额度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经营情况,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行为,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南昌 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及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同时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振超、孟晓俊、朱岩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