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1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0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 号)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非公开发行 31,526,336 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6.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819,999,999.3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1,786,679.75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8,213,319.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57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
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
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
要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
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等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海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 将 扣 除 相 关 承 销 保 荐 费 人 民 币
20,500,000.00 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 799,499,999.36 元汇入同兴达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各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1 中国银行股份 751073965520 179,499,999.36 年产 6,000 万片
有限公司深圳 异形全面屏二合
宝安支行 一显示模组建设
项目
深圳同兴
2 中信银行股份 8110301012700544401 400,000,000 年产 6,000 万片
达科技股
有限公司深圳 异形全面屏二合
份有限公
分行 一显示模组建设
司
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 337170100100396891 220,000,000 补充公司流动资
有限公司深圳 金
龙岗支行
合 计 799,499,999.36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
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一)公司及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春、严胜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指
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出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