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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
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同兴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0]008260),保荐机构也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董事会决
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批准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要求。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实施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赣州电子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建设,
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提供借款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时,公司将
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 1-9 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减值
准备事项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绍锋、任达、向锐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