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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同兴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
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日的公司总股本 234,314,30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 元(含税)
现金分红,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37,490,288.64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的分配政策。
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
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
查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涵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资产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无异议,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
司已将全部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户。公司存在超过十二月归还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

    除上述外,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本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任本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
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
时,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
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制定的,相关审议、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
关财务指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拟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是为了
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
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风险可控,对外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2 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期
限和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关于延期归还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期归还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继续使用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且截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3,000
万元剩余资金(合计 10,450 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完毕。同意公司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延期归还,延期归还期限自原到期之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不超
过 6 个月。

    十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延长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
案。前述议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目前
尚未完成发行。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
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
至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
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绍锋、向锐、任达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