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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 号)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社会非公开
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1,526,33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6.01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 819,999,99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1,786,679.75
元,募集资金净额 798,213,319.61 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李春、严胜
联系电话                    0755—25869810、2586981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45
注册资本                   234,314,304 元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72 号银星
注册地址
                           智界 2 号楼 1301-1601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72 号银星
主要办公地址
                           智界 2 号楼 1301-1601
法定代表人                 万锋
实际控制人                 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共同控制
联系人                     李岑
联系电话                   0755-3368779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9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1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发表
关联交易核查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或因
                                                                  无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规范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督导,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
(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 募 集 资 金 剩 余 10,450.00 万 元 尚 未 按 时 归 还 , 占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819,999,999.36 元的 12.7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归还募集资金暂时性
补流 14,620.00 万元,剩余 8,380.0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10.22%)已陆续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户。公司存在超过十二月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15 条的规定。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延期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3,000 万元部分剩余
资金 10,450.00 万元,延期归还期限自原到期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上述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陆续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前全部归还完毕。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对本次延期归还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除同兴达存在上述超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形外,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其他存放与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83,996,744.80 元。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 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尚 未 使 用 的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83,996,744.80 元。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春                 严 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