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 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释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4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6 附表 ...................................................18 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兴达/上市公司 指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青科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刘青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指 上市公司1965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5.99%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 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刘青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2***********3018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通讯电话 18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其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 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 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2023 年 4 月 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小平、刘秋香、李锋共同签订了《钟小平、刘秋香、 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钟小平、 刘秋香、李锋三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青科先生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 无限售流通股 1,965 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钟小平 无限售流通股 60,930,800 18.57% 45,700,800 13.93% 刘秋香 无限售流通股 11,146,800 3.4% 8,376,800 2.55% 李锋 无限售流通股 13,519,300 4.12% 11,869,300 3.62% 万锋(李锋的 无限售流通股 74,360,072 22.67% 74,360,072 22.67% 一致行动人) 刘青科 无限售流通股 0.00 0.00% 19,650,000 5.99%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钟小平、刘秋香、李锋所持上市公 司 1965 万股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钟小平(以下简称“甲方 1”)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刘秋香(以下简称“甲方 2”) 身份证号:362***********1725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李锋(以下简称“甲方 3”)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合称“甲方”) 刘青科(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42***********301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2.1 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自甲方处受让共计 1965 万股标的股份并向甲方支 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受让甲方 1 持有的 1523 万股标的股份,受 让甲方 2 持有的 277 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 3 持有的 165 万股标的股份。 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3.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4.5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人民币 286,497,000 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其中,乙方 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222,053,400 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元整), 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40,386,600 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 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24,057,000 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3.2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人 民币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分别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62,005,089.06 元(大写:陆仟贰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陆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1,277,353.69 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玖分),向甲方 3 支付人民 币 6,717,557.25 元(大写:陆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贰角伍分): 3.2.1 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2.2 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若需)履行完毕的内部有权机构或 共有人(如需)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甲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共计人民 币 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分别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77,506,361.32 元(大 写:柒仟柒佰伍拾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4,096,692.12 元(大写:壹仟肆佰零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向甲 方 3 支付人民币 8,396,946.56 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 陆分): 3.3.1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后,乙方已持有标的股份; 3.3.2 第 3.2 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甲方无违约行为。 3.4 剩余款项人民币 106,497,000 元(大写:壹亿零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 包括应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82,541,949.62 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肆万壹仟玖 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5,012,554.20 元(大写:壹仟伍 佰零壹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8,942,496.18 元(大 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写: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乙方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后 24 个月内付清。 4.标的股份的处置 4.1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 6 个月后,乙方有权在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 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 时间处置标的股份,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通知 5.1 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 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 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7 日为有 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6.陈述与保证 6.1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 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1.1 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 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1.2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1.3 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 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 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 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1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6.1.4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 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 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 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6.1.5 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 者限制。 6.2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 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2.1 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 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2.2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违约责任 7.1 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 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 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7.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 0.5‰每日计算。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 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 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 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10.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0.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七 份,乙方持一份。 10.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 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1 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10.3.2 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 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1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 份的情况 1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 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1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1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1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 深圳同兴达科技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澜社区观光路 1301-72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银星智界 2 号楼 股票简称 同兴达 股票代码 002845 信息披露义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刘青科 务人地址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人 发 生变 化 □ 有无一致行 化 动人 有 □ 无 其他 □持股 数量不变,持 股比例被动减 少。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 是 □ 否 际控制人 18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 他 □ ( 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数量:0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变动数量:1,965 万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 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式 方 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是 □ 否 □ 不适用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存在增加或减少其拥有权 持 益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 □ 否 □ 不适用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否 不适用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2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