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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防范
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授权和程序,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
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各办事
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
成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发挥作用。在工作职责和报告关系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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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审计部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
会计、审计或经营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3 年以上审计、会计、法律等相
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经总经理同意,有权抽调公司内部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的人员,并进行相关审计业务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
做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
拖拉扯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
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计划和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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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
有关的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上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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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
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
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审计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指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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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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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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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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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
时予以封存;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
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
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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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第四十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
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
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
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
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
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
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
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内

                                 第 9 页 共 11 页
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各种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
为5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
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
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适当。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
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审计部负
(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
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
下发。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五十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审计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级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
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
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

                                第 10 页 共 11 页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 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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