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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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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3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 .....................................................................................7

第六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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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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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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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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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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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
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书面报备,董事会秘书
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拟买卖公司股票至少三个交易日
前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
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书面形
式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人员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
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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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同时严格遵循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票应当在拟减持公司股
票至少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其中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
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报送深交所予以
备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五)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包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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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引
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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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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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姓名)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
             □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拟交易方式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

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特此函询。




                                               签名:

                                                        年        月      日


                                       第9页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尊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核

查:

           同意您/您的亲属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
           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在本交易计划实施期间,请您严格遵守《公司
□同意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买卖股票
           窗口期的规定。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证券交易。否则,您/您的亲属的
           交易行为将违反以下规定或承诺:
□不同意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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