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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9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东英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
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
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法律程序;
    2、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合规。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2020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
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
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翁伟武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事项形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翁伟武先生、翁伟嘉先生和翁宝嘉女士进
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行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翁伟武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
需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六)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系根据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七)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为目的,不以投机、盈利为目
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
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为目的,不以投机、盈利
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 6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69.648 万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 63 名激励对象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63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69.6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十)关于广东满贯包装有限公司 2020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于 2018 年完成收购广东满贯包装有限公司 76.60%股权的事项。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广东满贯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为 15,464,349.45 元,与其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金额 22,000,000.00 元相比较,广东满贯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未
达到业绩承诺要求。广东满贯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未完成,因前述业绩承诺既
包含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当年度的净利润
的要求,亦包含标的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要
求,依据前述业绩承诺条款的约定,是对标的公司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
达到业绩承诺指标进行补偿。因此不需要向本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够
更加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
更加可靠。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芮奕平                   陈江波                  方钦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