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2-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五七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
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无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 月 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
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内
幕交易等规定进行培训;就近
期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再融
资的最新要求与公司参与培
训人员进行了介绍、交流,并
就新《证券法》对直接融资的
影响进行了针对性的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不适用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 不适用
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无 不适用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 履 行承 诺的 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沛侬、柯丽婉、翁伟
博、翁伟嘉、翁伟炜、翁伟武)承诺:行使英
联股份的董事权利和/或股东权利时继续保持
是 不适用
高度一致,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行动的
事项范围包括:(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在
3
参与英联股份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
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
柯丽婉在《一致行动协议》中进一步约定,在
最近三年及英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2、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沛侬、柯丽婉、
翁伟博、翁伟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翁
是 不适用
伟嘉、翁伟武)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
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4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
公告。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5%,并承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
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份减持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沛侬、柯
丽婉、翁伟博、翁伟嘉、翁伟炜、翁伟武)承
诺: 是 不适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各自合计减
持比例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5%。信息披露:及时、
5
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
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约束措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
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方平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额的 100%。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
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
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其所
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股份回购承诺 是 不适用
6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
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
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沛侬、柯丽婉、
翁伟博、翁伟嘉、翁伟炜、翁伟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投
资于任何与公 司存在有 相同或类 似业务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与公
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承诺函出具日始,承诺人承诺自身 是 不适用
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控制(包括直接控
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
(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对与公司
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
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
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
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
7
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
争。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
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
营活动。
(4)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
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
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
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
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
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
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
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经营实
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
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5、6 项所述情况,
承诺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
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
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
在接到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
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
围,承诺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
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
8
生竞争的,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
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
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
来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三方;⑤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方式。
(9)承诺人确认本承诺旨在保障公司全体
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承诺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
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
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
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
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承诺人不再为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翁宝嘉、翁伟嘉、翁伟武、夏红
明)承诺:
是 不适用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
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9
(2)遵守英联股份之《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英联股份上市后适用)等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程
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英联股份或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
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7、IPO 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
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
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
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实施方案将在 股价稳定 措施的启 动条件成就
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
回购决议后公告。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10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
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 2,000 万元(资
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
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
施的相应承诺。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
时,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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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
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
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
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
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
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②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
少于其在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
额的 30%稳定股价。若其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的,则其用于稳定股价的金额将不少于
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0%的平均
值。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
停止实施该方案。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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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
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 净资产情形
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
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
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
股东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
东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控股股东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
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1,000 万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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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
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
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④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
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
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如有),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
止。
8、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
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不适用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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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
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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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
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9、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 是 不适用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①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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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相挂钩。⑤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
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0、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沛侬、柯丽婉、
翁伟博、翁伟嘉、翁伟炜、翁伟武)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英联股份未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从而可能
对英联股份予以处罚或要求英联股份补缴相关
款项的情形时,英联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
损失)均由我们共同承担。若我们未按承诺履
行相应的损失承担责任,则我们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承担
损失责任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我们将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是 不适用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
东分红(如有),直至我们按上述承诺内容履
行相应的损失承担责任为止。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英联股份未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从而可能对英联股份
予以处罚或要求英联股份补缴所欠相关款项的
情形时,英联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均
由我们共同承担。若我们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
损失承担责任,则我们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承担损失责任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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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我们将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
有),直至我们按上述承诺内容履行相应的损
失承担责任为止。
1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承诺计划相关承诺
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是 不适用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
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20 年 5 月 28 日,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原保荐代表人罗凌
文先生、郭佳先生未完成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承接完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戴五
七先生、 史松祥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
表人,负责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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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福 建监 管 局行 政监 管措 施 决定 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 范围 外的多 家主体 提供 财务资 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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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 未充 分披露 特定客 户信 用风险 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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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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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 份 有限 公司 采取 出 具警 示函 措施 的 决定 》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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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 货经 营机构 及其工 作人 员廉洁 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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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
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 措施 的决定 》(行 政监 管措施 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 司保 荐的浙 江华友 钴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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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
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
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 中的 关联方 资金往 来的 信息披 露不完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
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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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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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2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五七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