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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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7
第六章 附 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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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
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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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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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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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
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
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
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第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
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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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
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
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
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
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
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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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
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
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
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
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
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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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
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如有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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