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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7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 9

第五章 附 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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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
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都应
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
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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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披露。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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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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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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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1 格式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报送。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
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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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同时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醒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所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
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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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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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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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公开时间
        姓名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
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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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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