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1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 5
第五章 附 则.............................................................................................................. 5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日常经
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重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该类重大交易的管理工作,保证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
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易是指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 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以下各类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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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第一类重大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成第二类重大交易,由
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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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成第三类重大交易,由
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不构
成重大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低于 30%的,由董事会审批。
已按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一款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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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第二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二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
围,但仍应纳入第一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条、第
四条、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重
大交易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重大交易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关于重大交易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进行重大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重大交易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重大交易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长
批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
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属于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交易,应当先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重大交易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重大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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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上市后发生的重大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就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不
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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