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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
第五章 回避表决........................................................................................................ 8
第六章 附           则.......................................................................................................... 10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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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项 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四条第(一)项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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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根据深交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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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下列定价原
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昂,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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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一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
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有);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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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有)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事项时,如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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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六条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条和第一条的规定及
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七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
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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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应

                                     8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但属于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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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
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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