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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债券代码:128079              债券简称:英联转债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区南强路 6 号广
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伟武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过半数
董事推举,推选董事翁宝嘉女士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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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
表股份总数 211,989,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71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总数 208,804,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7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总数 3,1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总数 3,200,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5,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 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伟武先生、翁伟炜先生、翁伟嘉先生、
翁伟博先生、蔡沛侬女士、柯丽婉女士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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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989,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温定雄律师和曲艺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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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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