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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津铺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0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
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
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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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
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并同意以 13.8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
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北纬 11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NORTH LATITUDE 11 FOOD COMPANY
LITMITED】股权进行转让,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公司产业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
高运营效率,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北纬 11 食品有限
责任公司【NORTH LATITUDE 11 FOOD COMPANY LITMITED】股权进行转让。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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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定华:                          何红渠:




陈   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