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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津铺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8-04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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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
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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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
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说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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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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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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