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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星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0-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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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十月
威星智能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
所接受威星智能的委托,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威星智能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威星智能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威星智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含义
相同。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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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威星智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威星智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威星智能的
股份,与威星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威星智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法律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威星智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星智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之目的而
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星智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
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威星智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所涉
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8 月 31 日,威星智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
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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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9 月 18 日,威星智能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8 年 10 月 22 日,
威星智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公司原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1 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5 人变为 160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总计
259 万股调整为 251.9 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8.2 万股调
整为 241.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10.8 万股保持不变。威星智能董事
会同意确定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160 名激励对
象 241.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2 元/股。同日,威星智能召开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威星智能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
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威星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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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三、关于授予条件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威星智能限制性股票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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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威星智能威星智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威星智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威星智能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威星智能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原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1 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5 人变为 160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总计 259
万股调整为 251.9 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8.2 万股调整为
241.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10.8 万股保持不变。威星智能董事会同
意确定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160 名激励对象
241.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2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威星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了股
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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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威星智能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2、威星智能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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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田丰                                   杨    钊




                                                        韦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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