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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向 16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1.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鲍立威                  尤敏卫                 张凯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