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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经审查,黄文谦、范慧群、周永革、黄华兵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
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黄文谦、范慧群、周永革、黄华兵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鲍立威、尤敏卫和郑建英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未发
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
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证券分析师。独立董事候选人鲍立威、尤敏卫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任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郑建英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亦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鲍立威、尤敏卫和郑建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鲍立威                  尤敏卫                 张凯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