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年4月)2019-04-26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年4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对现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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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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