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针
对 2021 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
进行了修订,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该办法要求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将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和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 15 号”规定的主要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
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解释 16 号”规定的主要内容
(1)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应归属于该金融工具的金额为限);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2)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当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
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
述会计处理。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企业在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授予权益工具,并在授予日认定授予的权益工具是用来
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规定为:1、上
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35%提取;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05%提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应急部修订及颁布的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应急部修订及颁布的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应急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