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所需,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按市场原则定价,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控制度健全,资金安全
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单笔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四、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
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
计机构。
五、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核销后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
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本次部分应收账款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
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事项。
六、关于 2023 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决议程序合法,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同意本次计提信用
及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应急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157,595,7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6,303,829.04元(含税);同时以总股本157,595,726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63,038,29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220,634,016股(转增股数系公司自行计算所得,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
2024 年)》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可
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比较完善、
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
得到了有效和严格的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
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差异较大的说
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低于预计
总金额,主要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遵循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减少
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陈三联 张 凯 谢会丽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