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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盛赛车: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3月)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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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和所属子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份公司”特指上海力盛赛
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和治理流程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授权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股份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股份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流程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股份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
免。
       第七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审
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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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就审计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还需协调内部审
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两个月内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促进公司的运行效益的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包括
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和治理流程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
内容: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审计工作的必备内容;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评估,在不同时期配备相应内审人员侧重以
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重点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评估资产安全防护措施、评估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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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既定流程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审计建议进行跟踪,确保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执行公司领导交办的评估、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及时复核、分类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
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
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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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等的情形,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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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股份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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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第六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二条    为了以合理的代价提高控制的有效性,公司授权审计部门处理
以下内部审计活动:
    ---进入公司所有运营领域,调取执行审计所需的任何文件和记录;
    ---要求所有员工和管理层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所需的信息和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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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审计依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依据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
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公司经营计划、预算、目标;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
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的方法遵循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合公司运作和效益最
佳原则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制定,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
行修改;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解
释,自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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