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华澳·臻智74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一)2019-11-19
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之
补充协议(一)
编号:SATC【2017】JH【121】-【 】-BC01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主体于【2019】年【11】月【 】日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签署。
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素南
联系人:周添
联系电话:021-68887632
电子邮箱: ZhouTian@spdb.com.cn
乙方: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州北路 518 号 8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夏青
联系人:张国江
联系电话:021-62372115
电子邮箱:zhangguojiang@lsraci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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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忠
联系人:张迪
联系电话:021-68883098-8652
电子邮箱:zhangdi@huaao-trust.com
甲方作为华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 A 类委托人/A 类受益人,乙
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 B 类委托人/B 类受益人,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
的受托人,甲乙双方分别与丙方于 2017 年【11】月签订了编号为:
SATC【2017】JH【121】-【 】、SATC【2017】JH【121】-【 】的《华
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以下简称“原信托合同”)。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原信托合同 “4.4 信托计划的期限”中约定如下:
“4.4.2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为【24】
月,自该信托单位的起算日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不可以延期。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全体委托人
一致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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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4.4.2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为【36】
月,自该信托单位的起算日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不可以延期。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全体委托人
一致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二、原信托合同 “5.3 A 类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中约定如下:
“(4)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
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
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常的情况下,A 类
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为【5.70】%/年;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
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
部信托财产为限向 A 类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 A 类受益人
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 A 类受益人
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 A 类受益人自行
承担。”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4)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
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
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常的情况下,A 类
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为【7.00】%/年;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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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
部信托财产为限向 A 类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 A 类受益人
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 A 类受益人
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 A 类受益人自行
承担。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未被罚没情况下,如 B 类委托人/补仓义务人
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补仓、未及时支付信托利益等)
满 30 日起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上调 1%;如 B 类委托人/补仓义
务人持续违约达 3 个月,次日起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再上调 1%,
如满 3 个月后 B 类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持续违约,则每满三个月,次
日起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在前述收益率的基础上再上调 1%。上
述收益率一旦上调,后续不可回调。”
三、原信托合同 “7.5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人的特别承诺”中
约定如下:
“7.5.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如下方式执行预警止损操作: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估值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信托存续期
间,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资金:B 类信托资金=1:1,设置预警线
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75 元,止损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70
元。下述不超过系指“≦”,不低于系指“≧”
A.在限售期内,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5
(含)以下时,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以包括不限于邮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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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当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
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0
(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
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
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
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 类委托人所有。待本信托计划所持力盛赛车股
票限售期结束后,受托人直接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所变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
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
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
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
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B.股票解禁后,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5(含)以下,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等
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该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
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
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70(含)
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
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75(不含)以上。
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
份额全部转由 A 类委托人所有,同时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对股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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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平仓,并且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
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如遇 T+1 日股票跌停无法全部变现,则 T+2 日继
续进行变现操作,直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发生力盛赛车股票停牌的,
受托人于力盛赛车股票复牌之日起继续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所变
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
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
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
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
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7.5.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如下方式执行预警止损操作: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估值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信托存续期
间,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资金:B 类信托资金=1:1,设置预警线
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85 元,止损线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 0.80
元。下述不超过系指“≦”,不低于系指“≧”
A.在限售期内,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5
(含)以下时,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以包括不限于邮件、传
真等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当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
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0
(含)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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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
以上。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
的 B 类份额全部转由 A 类委托人所有。待本信托计划所持力盛赛车股
票限售期结束后,受托人直接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所变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
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
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
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参考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
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B.股票解禁后,任一 T 日收市后,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5(含)以下,由受托人于 T+1 日 09:00 时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等
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该期产品净值情况,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3 个
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
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至 0.80(含)
以下时,补仓义务人夏青须于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
资金进行补仓,直至恢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至 0.85(不含)以上。
若补仓义务人夏青未按约定履行补仓责任,则所有 B 类委托人的 B 类
份额全部转由 A 类委托人所有,同时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对股票进行
强制平仓,并且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操作,直至
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如遇 T+1 日股票跌停无法全部变现,则 T+2 日继
续进行变现操作,直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发生力盛赛车股票停牌的,
受托人于力盛赛车股票复牌之日起继续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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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清偿 A 类委托人的信托
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全
部信托财产变现后所得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
的信托本金、参考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的,则不足部分
由差额补足人夏青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原信托合同 “10.1.1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中
约定如下:
(1)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延
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
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信
托财产分配完毕;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6)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甲乙丙三方沟通同意,自本计划届满 24 个月起变更为:
(1)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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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延
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在各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
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信
托财产分配完毕;
(5)若发生力盛赛车经营大幅波动、B 类委托人/补仓义务人征信情况
恶化等影响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的情形,A 类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向受托
人出具书面通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6)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7)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8)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五、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
信托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六、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原信托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原信托合同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本补充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
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
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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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在各方签署(自然人本人签字并手印,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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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SATC【2017】JH【121】-【 】-BC01 的《华
澳臻智 74 号-力盛赛车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之补充协议(一)》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
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
甲方(公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力盛赛车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丙方(公章):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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