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2021-06-0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
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0 向
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被受理,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获贵会审核通过,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获得贵会
《关于核准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841 号)。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中,已出
具并向贵会报送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相关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张小
龙、方勔,现拟变更为张小龙、陈倩文。
变更事由:由于工作调整,方勔已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经核查,
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陈倩文,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
曾负责或参与了智明达电子(688636)、海晨股份(300873)IPO 项目以及徕木
股份(603633)再融资项目。
陈倩文律师同意承担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方勔律师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1
本公司对陈倩文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复核,认为陈倩文律师已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方勔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
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1-2-2
(以下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签字人员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徐丽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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