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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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0
向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受理,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获贵会审核通过,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获得贵
会《关于核准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841 号)。本次变更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在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中指派的签字律师为张小龙、方
勔,现拟变更为张小龙、陈倩文。
变更事由:由于工作调整,方勔已从本所离职。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陈倩文,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
曾负责或参与了智明达电子(688636)、海晨股份(300873)IPO 项目以及徕木
股份(603633)再融资项目。
本所对方勔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方勔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
见。本所承诺对方勔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
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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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文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方勔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倩文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倩文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方勔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陈倩文律师签署的相
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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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承诺函于 2021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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