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9,034,2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564,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69,97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55,0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5,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69,975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夏青为公司董事,持有有效表决权28,240,000股;关联股东上海赛 赛投资有限公司为夏青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有效表决权18,251,600股;关联股东 张国江为公司董事,持有有效表决权986,400股。该三名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0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顾国强先生、顾晓江先生和裴永乐先生分 别作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1 年4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陈倩文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