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10-1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月
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 7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6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17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 17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17
第七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 18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18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8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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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赛车”或“上市公司”、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力盛赛车提供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力盛赛车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力盛赛车提供,力盛赛车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力盛赛车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
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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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力盛赛车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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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力盛赛车、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本计划 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力盛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
有效期 指
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等待期 指
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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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力盛赛车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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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力盛赛车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8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8.00%。其中首次授予 1,18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2.1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7.38%;预留授予 1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7.8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0.63%。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
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
计划中除余星宇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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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行权期 40%
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行权期 40%
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行权期 20%
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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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行权期 50%
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行权期 50%
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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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3.69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3.69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每股
13.0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每
股 13.69 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其
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
明。”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
意见。适当的股权激励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激发人才动力,同时是
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在行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公司认为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有效
留住人才,激励核心骨干人员发挥更大的创造力、保持积极性,推动公司整体
经营持续、快速发展。针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
励。本次激励计划在以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是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
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
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素
质的人才队伍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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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
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
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虽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激励
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为每股 13.69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
13.69 元/股。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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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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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7 亿;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
首次授予的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 亿;
票期权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 亿;
预留授予的股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
票期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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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0%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汽车运动运营服务商,是一家以赛事运营及服务为核心、
赛车场/馆经营、赛车队经营及运营服务为载体,汽车活动推广为延伸,汽车运
动技术研发/服务、赛车培训、少儿卡丁车培训、赛车装备和用品代理及销售、
娱乐卡丁车制造等为补充,为客户提供汽车运动全产业链服务的体育服务企业。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以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影响后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
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
不低于 2.7 亿元、4.0 亿元、6.0 亿元;2021 年-2023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00 万元、3,000 万元、6,000 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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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
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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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
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
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
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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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1 年 10 月 12 日;
(二)授予数量:1,180.00 万份
(三)授予人数:28 人
(四)行权价格:13.6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
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
相应的调整。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比例
余星宇 总经理 590.00 46.09% 3.69%
副总经理兼
顾晓江 50.00 3.91% 0.31%
董事会秘书
卢凌云 副总经理 50.00 3.91% 0.31%
张祖坤 副总经理 50.00 3.91% 0.31%
陈平 财务总监 25.00 1.95% 0.16%
核心骨干人员(23 人) 415.00 32.42% 2.59%
预留 100.00 7.81% 0.63%
合计 1,280.00 100.00% 8.0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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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
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授权日,首
次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 1,1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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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力盛赛车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力盛赛车尚需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期权授予登记、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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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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