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 公告编号:2021-075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盛赛车”)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
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不含力盛赛车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8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8.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8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2.19%,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7.38%;预留股票期权 100.0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7.8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15,992.5838 万股的 0.63%。
4、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40%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40%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20%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
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
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7 亿;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 亿;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 亿;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
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
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4、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
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 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
授予股票期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
授权日,首次授予 28 名激励对象 1,1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9 元/
股。
三、 首次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1,180.00 万份。
3、授予人数:28 人。
4、行权价格:13.6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
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
应的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比例
余星宇 总经理 590.00 46.09% 3.69%
副总经理兼
顾晓江 50.00 3.91% 0.31%
董事会秘书
卢凌云 副总经理 50.00 3.91% 0.31%
张祖坤 副总经理 50.00 3.91% 0.31%
陈平 财务总监 25.00 1.95% 0.16%
核心骨干人员(23 人) 415.00 32.42% 2.59%
预留 100.00 7.81% 0.63%
合计 1,280.00 100.00% 8.0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0 月 12 日(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75 元(2021 年 10 月 12 日交易均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65%、22.14%、23.04%(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费用摊销说明
经测算,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80.00
万份,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3,797.72 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2021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3,797.72 390.44 2,140.32 994.99 271.97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28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11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9 元/股。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
授条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该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
授权益的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9 元/股。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及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力盛赛车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力盛赛车尚需按照公司及公司
股东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期权授予登记、信息披露等相关
工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